通識攻略:原居民有僭建特權?

顧問老師:歐陽凱琳

早前「約道七號」的僭建事件惹起不少負評,導致唐英年民望大跌,形象「插水」。但在另一邊廂,新界原居民卻大搖大擺僭建村屋,即使日前發展局展開嚴打違規村屋行動,鄉委會卻呼籲村民抵制自行申報僭建物。究竟原居民是否擁有特權僭建房屋?政府又應否嚴厲執法,強行清拆僭建村屋?

Q:為何原居民認為自己應享有特權?

A:港英政府賦予新界原居民特別權利。當年港英政府欲將土地收回中央管理,但新界原居民認為是英國人入侵香港,他們要捍衞自己的家園和土地,於是團結反對政府,為免引起衝突,政府寬鬆處理,減低原居民對政府干預的敵視,於是與原居民簽訂《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說明原居民的男丁擁有建丁屋權利,而這權利是原居民獨有,令他們認為自己擁有特權。

Q:鄉委會抗衡政府執法,呼籲村民勿獨自申報,會否造成分化?

A:分化其實早就存在。「原居民」一詞已經是標籤,與一般市民有所劃分。在法律上,原居民擁有自己土地,也有權在土地上建丁屋,這是一般市民所沒有的權利,所以原居民會認為自己不是同類,應享有特別待遇,爭取更多應有權利。這次僭建風波,只不過是激化原居民與一般市民間矛盾,造成更大分化。

延伸思考

1.政府清拆市區僭建單位並無遇到太大阻力,為何新界區的村屋卻有如此阻滯?

A:當年港英政府賦予了原居民建丁屋權利,造成他們認為自己享有特權,政府亦無權干涉他們本應擁有的權利,加上原居民有很大的內聚力,小區文化強,令他們會團結起來向外對抗政府,對政府形成阻力。而一般市民都是外來移民,小區意識相對弱,即使面對搬屋,也不會有太強烈感覺,政府較容易去安置他們,然後清拆僭建物。

2.你認為應嚴厲執法,還是繼續容許僭建存在?

A:香港作為法治社會,應該要尊重法治精神,一視同仁去處理僭建問題。當年原居民與港英政府簽訂條例,雙方都同意容許原居民建三層的丁屋,原居民應該遵守法例,政府同時亦加強監管。如今原居民的確違規,根據條例,政府理應執法。但若政府要嚴厲執法,就要小心處理,應顧及原居民的內聚文化,避免激起雙方矛盾,造成不穩定。

3.在單位供應不足下,強行清拆僭建村屋,會有甚麼影響?

A:單位供應不足的大前提是「原區安置」。根據政府數字,其實香港有大量空置公屋單位,只是普遍位於較偏遠地區,需要面對清拆或搬遷的,大多是已發展地區,而那些地區往往空置單位有限,難以讓居民原區安置。加上原居民所住的都是私人土地,政府無權於那些地區建物業。所以若政府要強行清拆僭建村屋,必定不能原區安置居民,所以在面對反對聲音之餘,更要與原居民溝通,做好善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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