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澄清公職失當 漁署司機維持脫罪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澄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義並使之成為案例。漁農自然護理署一名司機,因醉駕被法庭判令停牌,他卻沒向部門申報繼續駕車五個月,並因此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且罪成。去年涉事司機向高院上訴,指他不算罪名中的「公職人員」,獲高院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判決再向終院上訴,結果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認為高院判決正確,維持其脫罪判決。

本案被告黃連基(五十一歲),原被控停牌期間駕駛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高院維持其停牌期間駕駛的罪名,但撤銷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刑期由十五個月減至六個月。

終院今次的判詞主要由常任法官李義撰寫,其餘四名法官一致同意。他指出在日常用語中,所有政府僱員都可被稱為「公職人員」;但在行為失當罪的定義下,只有職權涉及公眾利益的政府僱員、而且行為牽涉濫權瀆職,才能定之以行為失當罪。本案被告只負責駕車,並非行使公權。他向政府隱瞞自己被停牌,亦非濫權影響公眾利益。

案件編號: FACC 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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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詞認為,任漁署司機的黃連基只負責駕車,並非行使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