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民調:高官與公務員收禮準則迥異

規管公務員準則

1. 當局無批准政府人員以公職身份接受利益,政府人員以公職身份出席社交場合或典禮所獲贈的禮物,包括獎券、電影或演出贈券等,均為致送予所屬部門的禮物。

2. 公務員以主禮嘉賓或部門主要代表身份出席正式活動,個別部門為減省申報的行政工作,若禮物不超過指定款額,員工也可以保留,但須在十天內申報。舉例,若是刻印了主辦機構、活動或饋贈者名稱或標誌的禮物或紀念品,若價值不超過50元,員工可保存,但若價值逾300元,必須提交部門首長審批,一般情況下,不會批准;若是刻有有關人員的姓名的禮物或紀念品,價值400元以下,也可私人保存,但亦需由部門首長審批,如價值超過1,000元,通常不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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