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愛詩:莊豐源案錯判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繼前日表態指港府應向國務院呈交報告,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解決雙非子女可享居港權的問題後,昨再在報章發表文章,批評終審法院○一年裁決「莊豐源案」時忽略六項要點,導致錯判。她認為現時港府行政手段既難解決問題,修改基本法亦不可行,港府最終應就雙非問題要求人大釋法。政府發言人昨回應指,留意到社會上就居留權問題進行釋法抑或修改基本法有不同意見,當局不可輕率而行;又指莊豐源案後,立法會於○二年修訂《入境條例》使條文與判決一致,政府必須依法辦事。

梁愛詩撰寫文章指雙非孕婦來港產子並非歧視內地人的問題而是法律問題,當年終審法院就「莊豐源案」錯誤裁決,讓完全與香港無關的內地孕婦選擇來港產子,而有關嬰兒則要計算在香港房屋、社會福利各項政策內,打亂港人預算,港府雖透過增收醫療費用圖以行政手段解決問題,但由於來港產子費用比內地超生需付的社會公共撫養費金等費用還要低,加上有關嬰兒可獲港人身份,故來港產子誘因仍在。

港府終院不敢自我糾正

梁指出法律問題應用法律解決,既然終審法院當日裁決錯判,「歪理」便要更正,只以行政手段阻截,始終不能解決問題,至於有人希望法院推翻十年前裁決,她雖認為不無道理,但質疑政府會否願意不顧現時法律決定,有「勇氣」拒絕發居港權證書予雙非嬰兒,讓有關人士進行司法覆核,讓終院有機會自我糾正。她認為港府可能不願意違背法院裁決,免被批評「不守法」,終院亦未必有「勇氣」及「智慧」自我推翻裁決。

此外亦有人提議修改基本法,梁並不贊同,她指基本法有關條文並沒有錯,錯的是法院解釋,加上基本法不應輕易修改,就算改亦要待至明年三月,故亦不可行,所以綜合而言,梁認為港府應該呈交報告予國務院要求釋法。

政府發言人則表示,修改基本法或釋法需要一定法理基礎,牽涉程序較複雜,所需時間亦較長,未必可以即時處理有關問題,當局亦留意到法律界以至社會對有關建議有不同意見。

至於會否不發居港權證明書自招司法覆核,讓法院推翻裁決,發言人指莊豐源案後,立法會於○二年已修訂《入境條例》使條文與判決一致,政府必須依法辦事。

馬道立拒回應中央要求

社會就雙非問題關注日深,民主黨十名成員昨由金鐘港鐵站遊行至添馬艦政府總部示威,並呈交三萬名市民簽名,要求政府解決雙非問題。代表胡志偉批評政府「幾年來唔做嘢」,政府應向中央要求修改基本法,同時加強邊境堵截雙非孕婦闖關。

另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午出席公開活動時,透過主辦活動機構的公關表明不會回應記者任何提問。當活動結束後,馬道立雖知道多間傳媒機構的記者仍在高等法院樓下守候,仍選擇逃避記者,逕自前往停車場離開,拒絕回應中央要求終院自行糾正「錯判」莊豐源案的問題。

梁愛詩認為終院在莊豐源案中引致錯判的六項疏忽

1.一國兩制目的是為了保證原來各種制度及生活方式不變;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並不是創造新權利。

2.法律上以出生取得公民權有兩個原則:一是取決於出生地,一是取決於父或母的公民資格,前者只有地大人少的國家如美加或發展中國家才採用,其餘大部分發達國家包括歐洲、英國及回歸前香港,均採用父或母的公民資格作判斷公民權資格的原則。

3.香港八十年代初已有每天自內地來港定居的限額,回歸前任何孩子不會只因在港出生而取得居港權;沒有理由相信《基本法》第24(2)(1)條的立法目的,是創造新權利。

4.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前港英政府、預委會、籌委會、特區政府及臨時立法會都認為《基本法》第24(2)(1)條的正確解釋是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父或母在其出生時已定居香港或已取得香港居留權,才可以獲得居港權。

5.籌委會九六年就《基本法》第24(2)條給予詳細意見,而包含有關意見的報告書在九七年三月獲全國人大通過;九九年六月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24(2)(3)條釋法時已曾說明24(2)條各項均應按籌委會該份報告書作解釋,但特區法院認為當年人大是就第24(2)(3)條釋法而非《基本法》第24(2)(1)條,對他們解釋後者沒有約束力。

6.特區法院屢次指解釋《基本法》應採取「立法目的」原則,並可看該法的其他條文去理解它的真正意義。根據普通法,如果按字面解釋法例引起謬誤時,法院必須採取合理措施去了解立法原意;故以《基本法》第24(2)(1)條字面清楚不過為由而不去尋求立法原意,是明顯錯誤,亦是引起謬誤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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