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匯款代理劉文英被指在○五年十月至○八年五月的三年內,分近千次存款、替他人清洗五億三千多萬元黑錢,同時沒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四C條規定,核實進行匯款的顧客身份及作出紀錄。去年被告於區院經審訊後裁定洗黑錢罪成,被判監十八個月但准緩刑兩年。律政司指刑期過輕早前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經聆訊改判女被告入獄四年。
案件編號:CAAR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