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稅務局向陳振聰追收三億四千萬元欠稅一案,高院去年下令稅局需重新考慮是否延長陳的反對期限,稅局不服昨提出上訴。
稅局的代表律師稱,納稅人更改地址有責任通知稅局,而稅局在案中,是根據陳最後一份報稅表的地址,把通知書寄到高李葉律師行,已完成責任。陳振聰的代表律師則指稅局有責任確保納稅人收到和知道評稅通知書。上訴庭聆聽雙方陳詞後押後宣判。
案件編號:CACV 113 / 11
陳振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