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狼迷姦案主犯囚13年

五名青年利用facebook結識未成年少女,繼而以安眠藥迷暈五名少女再強姦及非禮她們。各被告早前於高院被裁定施用藥物及強姦等罪名成立,法官昨日重判被指帶頭犯案的首被告林偉龍監禁十三年,其餘四人則分別判囚七至十二年。法官指案件罪行嚴重,必須在判刑中反映,尤其是首案,各被告之所為可視為輪姦,直斥各被告對年輕女孩而言是危險人物。

負責此案的深水埗警區刑事總督察李志雄在庭外透露,警方調查得知,各被告每星期都有舉辦類似本案的性派對,首被告的facebook內有很多女性朋友,調查顯示牽涉的受害女童應不止五人,只是其他女童拒絕向警方披露事件。李志雄無披露懷疑受害女童到底有多少人,他只形容案件匪夷所思。

餘下四人囚7至12年

五名被告分別為林偉龍、楊文忠、鍾志和、洪永峰及楊光暉,年齡介乎二十至二十九歲。案件分別發生於去年一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涉及五名不足十六歲女童X、Y、A、B及C,五名被告分別於深水埗及旺角單位內先後與五名女事主喝酒及給她們吃解酒丸,之後再強姦或非禮她們。五人昨分別被重判,除首被告判囚十三年外,其餘四人則分別判囚七至十二年。

法官湯寶臣判刑指出,此案事主為未成年女童,心理報告顯示各被告無孌童癖或心理變態,重犯機會也不高,不過,事主X及Y的心理報告指事件對她們有嚴重打擊,需接受心理治療及輔導;法官指各被告均否認是自己給「解酒丸」(實為安眠藥)予事主,但陪審員並不接納該解釋。法官認為五人是共犯,且知情及有心參與犯案。

法官特別指出,因首被告年輕,較易於網上結識女童,再給她們吃解酒丸,以減輕其反抗能力使被告可為所欲為,而各被告互相合作及配合,對年輕女孩是危險人物。法官認為首案較為嚴重,各被告的行為可視為輪姦,對事主的心理打擊及烙印也更嚴重,首被告亦是帶頭犯案,故要在判刑中反映。

法官指首被告有良好宗教背景及學歷,應有較高道德觀;法官坦言不排除家人會認為各被告是誤交損友以致如斯田地,但被告均為成年人,有結交朋友自由,若是損友,五人都是損友。另外,法官與警方亦分別作出呼籲,提醒年輕女童及家長要注意互聯網交友的危險性及網上交友陷阱。案件編號:HCCC 171&17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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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林偉龍(20歲,學生,花名M仔)
被裁定罪成或承認的控罪:5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性行為、2項強姦、1項非禮、1項與年齡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監禁13年)

次被告:楊文忠(28歲,髮型師,花名金毛)
被裁定罪成或承認的控罪:2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性行為、2項強姦、2項非禮 (監禁11年)

第三被告:鍾志和(26歲,倉務員,花名暗瘡)
被裁定罪成或承認的控罪:5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性行為、2項強姦、1項非禮、1項與年齡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監禁12年)

第四被告:洪永峰(29歲,開雲石公司,花名肥仔)
被裁定罪成或承認的控罪:2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性行為、2項強姦 (監禁10年)

第五被告:楊光暉(28歲,倉務員,花名阿暉)
被裁定罪成或承認的控罪:3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性行為、1項非禮 (監禁7年)

在法庭判刑後,案中其中一名被告由囚車押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