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內地暴斃終院審
【本報訊】男採購員○七年七月被公司派往東莞工作期間突然暴斃,惟當地醫院未有查明死者死因,遺體便送返香港火化,至遺孀向死者僱主興訟追討二百萬元工傷賠償時,因遭僱主指無法證明死者是因工死亡,區院和上訴庭均裁定遺孀敗訴,無法獲得賠償。她昨於上訴庭申請要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法官認同事件涉及廣泛的公眾利益,故批准她的申請,案件稍後在終院排期處理。
申請人薛永怡,以亡夫張嘉偉的遺產執行人身份入稟,答辯人寶信實業有限公司。
申請人代表律師昨陳詞指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五條因工遇意外引致身體受傷的條例,應理解為任何於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無論是否知道意外原因,都應當作工傷事故處理。答辯人一方雖不同意申請人說法,惟上訴庭認為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強調這並非學術問題討論,而是想終院就有關法例的定義作釐清。
薛女士昨在庭外稱丈夫突然過世,她當時六神無主,亦無人告知她需要作驗屍手續,她亦不知道這項驗屍結果會如此重要,至她得悉時遺體已被火化。她稱與亡夫育有一子,現已八歲,她現職文員,兒子亦只能交母親照顧。陪同薛到庭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表示,每年約有六百宗港人內地工傷的意外,法庭的決定對這些內地工作的港人影響很大,而勞工處處理這些境外事故的程序上亦須作檢討。案件編號:CACV253/10
薛永怡為丈夫的工傷賠償問題申請上訴終院獲准。
張嘉偉○七年七月在東莞工作期間猝死。(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