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營商擬修例可囚五年

【本報訊】政府將修例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遺漏、威嚇性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針對預繳式消費的不當接受付款等。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及罰款五十萬元。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將於二月二十九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擴闊《商品說明條例》適用範圍,並協助消費者討回公道,訂明法庭可命令被定罪商人賠償給消費者。

條例將涵蓋虛假說明或失實陳述,令消費者不能作出有依據的選擇;企業遺漏資料或陳述欠清晰,而產生誤導後果;具威嚇性或高壓手法;餌誘式廣告宣傳,即如無合理數量產品,不得宣傳以該價格提供產品;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即以優惠條件推廣產品,實際推銷較為昂貴的產品;以及當企業無意圖或能力提供產品,但接受預繳,欺騙消費者。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指出,把這些手法列為刑事罪行可加強保障消費者,亦為殷實商戶創建公平營商環境。

條例草案亦設立一套遵從為本的執法機制,執法機關主要為海關,可要求涉嫌採用不良營商手法的商戶停止違法行為,並在有需要時向法庭申請強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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