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動議無牙虎

【本報訊】曾蔭權接受富商奢華款待引起港人不滿。昨日分別有立法會議員建議向曾蔭權提出不信任動議,以及要求立法會召開特別大會跟進曾蔭權接受富商款待醜聞,其中提出及通過不信任動議的門檻,遠低於《基本法》訂明的彈劾特首動議,但前者並無法律約束力,即使動議通過,被不信任的官員亦不一定要下台,僅能產生政治壓力。至於立法會特別大會,即是由立法會主席全權決定需否及何時召開。

不信任動議純屬約定俗成的議會程序,《基本法》及《議事規則》均無提及,性質與議員每周三提出的動議辯論一樣,每名議員都可申請提出,透過抽籤排期。由於不信任動議屬議員動議,按《基本法》須進行分組點票,即須同時獲得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分組的在席議員過半數贊成才能通過,動議通過後亦無任何法律約束力,被不信任的官員並無法定責任下台。

例如在○○年六月,立法會就針對公營房屋短樁醜聞,通過對當時的房屋委員會主席王䓪鳴及房屋署署長苗學禮的不信任動議,最後王在動議通過後,因政治壓力自行問責辭職,本身為公務員的苗亦被政府調離房屋相關部門,公務員生涯留下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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