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爭拗「通常居住」定義

【本報訊】菲傭早前在爭取居港權案中獲勝訴,政府一方昨日上訴時表示,「通常居住」沒有清晰的法律定義,港府在《基本法》頒布前已享有酌情權,可因應經濟和社會情況把某些居港人士摒除「通常居港」人士之外,例如在囚人士或長期留港難民;而港府把外傭摒除出「通常居港」人士,既無牴觸《基本法》而且合理。

政府代表律師在庭上引述數字,指截至前年十二月為止,香港共有二十八萬五千名外傭,如果法庭裁定《入境條例》將外傭摒除出通常居港人士之外的機制無效,估計有十一萬七千名在港工作逾七年的外傭有權成為香港永久居民。而外傭一旦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便可在港找工作、可申請親屬來港、可獲得本地福利。

法律範圍狹窄

律師續指「通常居住」要視乎情況而定,終審法院裁定一名居港多年的人士因曾坐監兩星期,而不符合通常連續居港七年的規定,顯示「通常居住」的範圍很狹窄,政府在《基本法》頒布前可酌情將某些人士摒除出通常居港人士之外;而《基本法》沒有削去港府的酌情權,只要港府的決定合理便無問題。律師又指外傭來港後不可自行選擇僱主、不可自己居住、不可申請親屬來港、在合約期滿後要離港,若果這樣也算通常居港,不知道甚麼才不算通常居港。

案件編號:CACV 204/11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

搵樓18即睇最新樓價走勢、最全面地產新聞及筍盤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