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涉貪廉署無符

曾蔭權獲款待「豪遊」澳門,恐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前廉政公署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指出,若曾確曾乘搭富豪遊艇來往澳門,理論上已違規,因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作為公職人員不應接受任何人接送,有接受利益之嫌,不過他指:「廉署歸佢(特首)管嘅!邊有伙記查老闆,即使查完都受佢監察。」只能寄望立法會作出彈劾,若立法會不彈劾,便只能靠輿論「公審」。

立法會於○八年通過《二○○七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使特首與其他公職人員一樣,同受《防賄條例》規管,如出現收入與官職不相稱、無合理辯解下,收受任何利益作為做出不當行為的報酬均屬違法。

根據修訂法例,廉署收到涉特首貪污的投訴後,須按一般程序處理,若證明證據確鑿,廉政專員要把案件交律政司司長考慮是否正式提出檢控。而若被法庭裁定違反《防賄條例》,可被判罰款或入獄。此外,根據當局向公務員提供的指引訂明,不應接受過分慷慨的款待。

擋鏡頭「好難睇」港蒙羞

徐家傑指出,作為公職人員若接受任何人接送,理論上已違反《防賄條例》,亦有機會觸犯《公務員事務規例》,令人質疑當中是否涉及利益輸送,若船主是某富豪,而他又經營某方面生意,而特首掌管所有政策,包括地產政策,特首接受富豪遊艇接送便涉利益衝突,相反,作為特首,應與富豪劃清界線以避嫌。

至於廉署是否有權調查曾及相關富豪,徐指「理論上可以,但實際上係唔會」,更斷言「連開File(立案調查)都唔會!」他解釋,因為廉署要把調查結果上報給特首,現實只能期待傳媒報道後,由公眾作出評論。

徐直指本報攝得曾蔭權在勵盈會舉手擋鏡頭的相片「好難睇」,令本港蒙羞,又指曾「孭住」特首身份,即使出席私人場合,也要公開,「去到澳門人哋一定要按國際規定,以禮賓規格對待」,他形容今次曾的舉動是「失格」。

除了可能面對刑事檢控,修訂法例也訂明,律政司可決定是否把個案交立法會啟動彈劾程序。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四分一立法會全體議員提出聯合動議,指控特首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及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若有足夠證據構成指控,三分二立法會全體議員通過報告,便可提出彈劾案及報請中央政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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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