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古今:荒唐僭建責無可逭

將僭建責任推向妻子之藉詞反可顯示此人之全無判斷能力, 因為:一、若不知情,只能說明自己太糊塗和無知;二、若知情而遲遲未予妥善處置,則證明自己太無能;兩種情況都不可原諒。當然,若承認是自己主使則更錯不可逭。

倒是他解釋原先之所以語焉含糊,乃因顧慮要否供出妻之涉事,值得同情,儘管在她而言,僭建的後果不算嚴重,除非怕她之後被證明早有僭建之預謀,須負蓄意偽報工程圖則之刑責。

關於親人應否大義滅親,中國傳統的標準可按孔子所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為代表。西方現代法學也承認夫妻有互不被傳作證的特權,至於應否大義滅親,基本可見仁見智,美國有兩個都涉及兄弟之情的著名案例值得一提:

一九九五年,麻省議長William Bulger不願供出其因搶劫銀行罪嫌被通緝的黑幫兄長而辭職,讚美和譴責的意見都有。一九九六年,哈佛大學數學家出身的郵包炸彈犯在長達十七年造成三死二十三傷之後,因發表反科技宣言而被其兄弟察覺其獨特之用詞,報案終致落網,在獄中斥其兄弟為另一猶大,雖然該兄弟為他成功爭到免死。

然而,此次僭建事件之廣受撻伐,完全集中在讓公眾進一步認清事主不適合當特首,根本無人在乎其妻有責與否,故其亦大可不必矯情故作顧慮。

盧卡爾 美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