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重婚罪囚四月
中年男技工未與元配離婚,便再娶年輕近二十載的新歡,期間他與新歡因錢銀問題爭執後,又返回元配身邊,享盡齊人之福。新歡去年在街上遇見技工夫婦,始知自己受騙多年,憤而報警告發技工重婚,被告早前認罪昨於觀塘法院判刑。控方透露女事主現仍感傷痛,自覺虛耗十年青春,並曾為此自殘,裁判官嚴斥被告傷害了一個無辜女子,遂將他重囚四個月。
五十五歲被告黃文光承認重婚及作出假聲明促致達成婚姻兩罪,昨獨自到庭,未見任何女親友陪同到庭,他聞判入獄後亦無太大反應。
被告七九年與元配陳愛玲(五十四歲)結婚,因陳嗜賭麻雀及炒股票,兩人關係轉差,被告○二年邂逅當年僅二十六歲的案中女事主李芳華,四年後李提出結婚,被告無坦白交代已婚而再娶李。裁判官直斥被告不負責任:「如果你真係鍾意事主,點解唔即刻離婚先結婚?明顯係蓄意隱瞞!」
事主曾鎅手自殘
被告與李結婚後,每月給予對方四千元作家用,但只維持了半年,至○八年被告因犯事入獄三年,出獄後亦只盡了半年丈夫責任供養李,兩人稍後更因錢債問題鬧翻,被告遂與陳重修舊好,至去年李在街上巧遇被告夫婦,始知被告已婚,自己足足被瞞騙達十年。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內疚,願意在有生之年給李每月二千元生活費作彌補;惟感情上的補償則無能為力,因他已決定與陳共度餘生。
裁判官判刑時為事主大感不值,又引述警方資料,事主至今仍要服藥始能入眠,每次想起事件也會傷心落淚,害怕與人發生感情,經常情緒不穩及曾鎅手自殘,自覺浪費了十年青春。裁判官慶幸被告與事主並無育有子女,否則造成的損害更深,而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判監是唯一選擇。
案件編號:KTCC 6290/11
被告黃文光涉重婚被判監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