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綜援離港限制不合法

兩名不合資格申請綜援的港人,興訟挑戰綜援制度,結果一勝一負。上訴庭昨裁定,社署對港人施加在申請前一年內不可離港逾五十六日的限制不合理,故駁回社署在這方面的上訴。不過,上訴庭也裁定社署對申請人施加最少要居港七年的限制合法,並駁回另一名在原審已敗訴人士的上訴。因應首案,社署表示會繼續暫停執行申請前一年內不可離港五十六日的限制。

社署限制申請綜援人士在申請前一年不可離港超過五十六日,即連續居港一年限制。上訴庭稱,社署為節省公帑,阻止長時間不在港居住、對香港貢獻較少或與香港聯繫較疏的港人回港後可立即獲批綜援,想法本身無可厚非,但用連續居港一年限制來達到目的卻不合理。

上訴庭認為時間長短是相對的,對居港逾七年港人而言,間中離港數日,即使一年內離港日數合計九十日,也未必算長時間在香港以外居住;而一名被香港僱主指派到內地工作的港人,對香港的貢獻和承擔,比部分長期留港者更多,社署用離港日數衡量他對香港的貢獻和承擔是不合邏輯,故連續居港一年限制乃不合理不合法,駁回社署上訴。

對於居港滿七年的限制,上訴庭認為,香港面對人口老化、出生率低、單程證人士湧入等問題,加上在制訂此限制時政府正面對財赤,綜援又非全民供款制度,故必須施加限制,否則綜援制度無法持續。上訴庭指出,政府無法拒絕單程證人士入境,可以做的是令他們在特定時間內不能取得綜援,只有這樣才可令綜援制度持續,故裁定此限制屬合理合法,駁回孔允明的上訴。

暫停執行居港一年限制

兩名申請人游文輝及孔允明昨無到庭。協助他們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稱,法庭的判決僅部分彰顯公義。蔡透露,游在勝訴後感高興,並強調自己是為公義做事,而孔會積極考慮往終審法院上訴。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鄧國威稱,不擔心上訴庭駁回社署上訴會影響綜援制度,當局會與律政司研究判詞,再決定會否上訴。社署發言人表示,歡迎法庭就領取綜援最少要居港七年規定的判決,並會維持此規定,但會暫停執行連續居港一年限制之規定。

案件編號:CACV 153/10 & CACV 1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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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游文輝昨日並無到庭。(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