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對方破產追討款項

【本報訊】民事訴訟被判敗訴一方即使「人間蒸發」,也不代表他須付的賠償就從此一筆勾銷。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獲判得到賠償一方可以適時向法院申請將對方破產,就算對方之前不斷變賣資產「套現」,破產受託人亦可追溯最長五年內的餽贈及買賣活動,若涉及不尋常交易,債權人則有機會追回相關款項。

律師梁永鏗解釋,一般民事案除非有絕對充足及有力舉證,否則敗方不接傳票、搬屋及變賣資產,有關方面要刑事起訴其逃債的確困難,但這不代表敗方毋須賠償,無論是他趕在聆訊前變賣資產然後自行申請破產,還是勝訴人向法院申請將敗方破產,之前餽贈及買賣交易也有追溯期。

梁指,敗方被頒令破產,破產受託人可清算其破產前五年的資產餽贈活動,至於賣樓、賣車及轉帳等涉及金錢的交易,若交易另一方與破產人有親屬關係,追溯期為兩年,無親屬關係追溯期為半年,而低價賤賣資產須有合理解釋:「唔係破產就唔使還(賠償),你送咗層樓畀阿媽,一蚊賣架車畀朋友,都有機會被追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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