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古今:法律意識 普世價值

孔慶東譏諷港人怕被罰才守法,首先邏輯有問題,亂套因果關係,譬如一般正常人不偷不搶,豈是因怕受刑法處罰之故?其次,他這說法也反映出內地普遍缺乏法律意識的現象,有其一定的成因:

一、革命年代如「和尚打傘,無法(髮)無天」、一切以政治掛帥的作風至今仍然根深柢固。在意識形態高漲的情況之下,根本不存在絲毫的法律概念,很多的貪贓枉法也因而受到掩護。

二、法治的最大意義即在界定國家公權和人民私權各有分際的權限。內地在集體主義一面倒的主流氛圍中,個人的地位不特別受尊重,法律用於維權的功效,完全被忽視。

三、儒家「必也使無訟乎」的德治觀念極易誤導出輕法的結論,不了解德治和法治在本質上並無矛盾,因法律亦可被視為最低限度及有強制性的道德,不守法即基本等同不道德。例如法治禁貪污,難道德治即允許之?法律又可代表是正義的化身,守法本身即可成為最高的道德信念,蘇格拉底為尊法而甘於付出生命,是最佳典範。

現今內地當局極欲和諧維穩,莫若真正弘揚不只流於形式之法治,則甚有必要全面提高社會的法律意識。法治觀念已是當今世界文明的普世價值,孔慶東身為名校教授及知名的公眾人物,竟如此之法盲,焉有不汗顏反大放厥辭之理?

盧卡爾 美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