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港京官或掀居權覆核潮

【本報訊】前中聯辦官員黃春平在去年底的區議會選舉中當選觀塘區區議員,事件引起內地官員「洗底」後進身本港議會的疑慮,甚至質疑相關人員的身份。港府其實早於○二年修例禁止中央駐港官員居港七年後申請居留權,但在修例前來港工作、並居滿七年的內地公職人員仍有權向入境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合資格者多達千五人。有法律界人士更認為,在修例後居港滿七年的中央駐港人員,仍有權申請司法覆核推翻有關限制,情況與外傭居權案相似,或會引發另一波居權危機。

在○二年前,中聯辦及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人員在港工作,亦被視為通常居住,居港滿七年可申請成為港人。內地在○一年十月開始為派駐來港的公職人員設立特別簽注,港府在○二年配合內地修例,規定內地公職人員居港年期不能被視為通常居住,不能申請居港權。

黃春平昨接受電視台訪問表示,自己在九四年被派往新華社香港分社,留港工作七年後,按當年尚待修訂的《入境條例》申請居港權,強調是透過合法途徑取得本港身份證。數據顯示,與黃春平情況相同的內地官員多達一千四百九十四人。

而在○二年後來港的內地官員,更可按《基本法》第廿四條向法院提出訴訟,質疑○二年的修例牴觸《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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