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釋法一次過處理雙非孕婦

【本報訊】特區政府及內地當局先後表示無意透過人大釋法解決雙非孕婦湧港產子問題,但有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提出,雙非孕婦問題源於終審法院在○一年漏招未有提請釋法,建議終院趁稍後審理外傭居權案時補鑊,主動提請釋法澄清雙非孕婦所生子女並無居港權,一次過解決外傭及「雙非」嬰兒居港權危機。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基委會港方委員莫樹聯昨於港台節目《香港家書》指出,訪港孕婦問題的一大根源,是終院於○一年的莊豐源案裁定,但凡中國公民在港所生的子女,均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享有居港權;但其實早於九九年的首次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已清楚說明該條文的立法原意,體現在九六年特區籌委會通過的《意見》中,該《意見》明確指出,持雙程證人士在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會享有居港權;可惜終院當年未有採納有關《意見》,亦沒有就此提請人大釋法,才產生今日的種種問題。

修改《基本法》可行但繁複

莫樹聯強調,「在二○○一年沒有做的,現在十一年後可以做了」,因為終院稍後將會審理外傭居權案,案中其中一個爭論點,正是九九年釋法和九六年籌委會《意見》是否有約束力,終院有足夠理據主動提請釋法,並以「九九年釋法效力」作為這次釋法的題目,「將外傭和訪港孕婦兩個頭痛問題一起處理」。

對於有建議透過修改《基本法》來解決雙非孕婦問題,莫樹聯認為並非不可行,但這途徑從來沒有援用過,程序也十分繁複,不可能在很短時間內完成。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支持莫樹聯的觀點,認為毋須待外傭居權案上到終院時才處理,港府應有政治勇氣盡快直接提請人大釋法,強調釋法不會損害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本身是大律師的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則反對釋法,亦不認同終院當年有漏招,又認為即使人大常委會真的就外傭居權案釋法,亦不會搭單一併解釋雙非孕婦問題。

《基本法》、99年人大釋法及96年特區籌委會對雙非嬰兒居港權的說法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99年首次人大釋法

「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

96年特區籌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持雙程證人士在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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