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主要建議:

訂明部分關乎子女重大決定,須先獲父母雙方明確表示同意才可作出,部分決定則須知會另一方。(註一)

廢除現行法例下的「管養令」及「探視令」,分別以「同住令」及「聯繫令」取代。「同住令」即決定兒童每日須與何人同住,及何人須對兒童的日常照顧承擔責任;「聯繫令」即規管兒童與非同住父母維繫個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安排。

引入「指定事項令」及「禁止行動令」,前者容許法院就父母對子女履行責任時可能出現的任何問題作出具體指示;後者則用於禁止父母在未經法院同意下採取某特定行徑,如從學校接走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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