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管養子女 父母共同責任

本港離婚案件趨增,去年增至二萬宗。政府擬改變目前離婚家庭的子女撫養權安排,引入「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即部分關乎子女重大決定,須雙方同意或通知對方才可作出,讓離婚父母可共同參與子女的生活。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鄧國威表示,有家暴背景的家庭可在新模式下有特別安排,例如豁免等,政府對所有意見持開放態度,現時談立法是言之尚早。

政府自○二年至今,就離異夫婦共同管養子女曾推出四份諮詢文件共一百廿四項建議,拖足十年仍未立法。勞工及福利局昨就「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應否立法展開公開諮詢,內容是按照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五年發表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的建議,引用「父母責任」取代現時監護權概念,同時廢除現行法例下的管養令和探視令,即法院不會就子女重大決定的權力判予父母一方或雙方,改為父母均有共同責任。同時,引入一系列新命令,包括「同住令」、「聯繫令」、「指定事項令」及「禁止行動令」(見表)。

「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在英國、新西蘭等地成效不顯著,被問及政府為何仍要引入時,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鄧國威指出,政府未決定是否立法推行,視乎諮詢結果,亦未考慮罰則問題,認為未有違反規定一方可提出訴訟,透過法庭剝奪對方管養權利,比任何罰則更有效。

受虐婦需特別安排

和諧之家總幹事陶后華認為,家暴背景家庭不適合以新模式處理,有受虐婦女擔心施虐者可利用討論子女重要問題繼續纏擾。香港家庭福利會調解服務主任鍾國盛基本上支持建議,認為可減輕雙方撫養子女的壓力,亦可減少撫養權引發的無謂訴訟。但部分受虐婦女根本不願與前夫見面交談,需由調解員傳話,故政府需提供相關配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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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鎮濤:「對法律建議嘅諮詢,我唔係太清楚,不便畀太多意見,如果小朋友到咗合法年齡,作為父母不應左右子女嘅意願,而且每個家庭背景都唔同,好難畀到一個意見。」

薛家燕:「如果依家連監護人都決定唔到,要搵番之前另一半的話,成件事好似繁複咗,咁樣會好影響第二代,我唔係咁贊成,唔係咁可行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