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壇:小氣候:規管纏擾行為傳媒新23條

上任未滿三個月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誓要在尚餘半年的任期內大有作為,政策一個接一個出台,點起連環烽火,向唐唐和CY梁振英展示旺盛的企圖心,為官絕不受任期局限,打拚每一天。不論明年七月誰是下任特首真命天子,都有加分因素,延攬為管治團隊的一員,最好的安排,當然是留守已經變成烽火台的政制局,這屆一手一腳放火,下屆也由他一手一腳救火。

本欄日前指出,政制局突然出台諮詢的纏擾行為立法規管問題,可能引爆新聞業界反彈,與妨礙新聞自由扯上關係,原因是政制局只建議記者採訪一旦被投訴滋擾,可以引用免責條款抗辯,卻不是豁免於滋擾行為之外,兩者差別可謂天淵之別。一旦採訪活動不獲豁免,有可能成為官員、政客、名人、藝人和各類新聞人物逃避採訪的護身符,起碼在有關的新聞人物投訴被傳媒滋擾期間,記者的採訪活動將被迫暫停,直到法庭裁定記者因為採訪需要的免責條款成立才解禁。但在這段期間,事態發展已告冷卻,事件也告不了了之,讓有關的新聞人物在規管纏擾行為法例保障之下,逃避傳媒監察,損害公眾知情權。

倘若記者採訪活動不獲纏擾行為規管豁免,可以說,其後果將會進一步收窄傳媒掌握的資訊量,在無法對目標的新聞人物進行採訪之下,不少消息在得不到當事人證實和回應之下,傳媒將不會冒着法律風險刊登。如果說,警方和消防處當年引入第三代數碼通訊系統之後,封鎖了傳媒的突發新聞訊息來源;規管纏擾行為立法,勢必成為窒礙傳媒透過追蹤、等候,甚至在公開場合追訪等的採訪活動。特區政府形同全面封鎖流向傳媒的種種資訊,由突發、靜態到調查新聞,全面陰乾傳媒,最終只能刊登經官方選擇性發放的正面訊息,成為不折不扣的官媒。

這絕非危言聳聽,○四年警方引入第三代數碼通訊系統之後,承諾每日公布一百宗突發事件,並且在事發二十分鐘內發放消息。結果,新聞業內團體在○九年下半年的統計發現,警方平均每天只發布二點七宗突發事件,逾半更是在事發三十分鐘之後才通知傳媒機構,幾經交涉,警方才在幾個月前改善突發事件發放程序,但維持篩選,美其名避免侵犯私隱,傳媒依然無法掌握第一手訊息。

突發事件訊息受制於警方和消防處,加上纏擾行為規管立法,特區政府透過行政和法律手段牽制傳媒自由取得資訊的大網正在張開,拒絕豁免採訪活動、只給予免責的做法,是架在傳媒頭上的另一把刀,纏擾行為規管立法,正是香港新聞業的新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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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