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攻略:纏擾新例閹割市民自由
藝人被「狗仔隊」跟蹤,不得安寧;「收數佬」使出「午夜凶鈴」等毒招,債仔不勝其煩﹗政府建議纏擾行為刑事化,似乎可拯救他們出苦海,但立法隨時令新聞採訪、市民言論自由被閹割,又是否值得?
Q:將纏擾行為列為刑事化,是加強保障人權,還是限制人身自由?
A:對於遇到「收數佬」以不良手法滋擾、已分手的情侶死纏不放、或被「癡漢」苦苦跟蹤的人士來說,立法有助保障受害者免受騷擾。不過,諮詢文件內對纏擾的定義並不清晰,留下一大片灰色地帶,容易被人濫用,隨時會對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香港的核心價值造成打擊。
Q:纏擾行為刑事化,對傳媒的運作有何影響?
A:負面影響方面,最大憂慮是擔心會箝制新聞自由。以採訪為例,傳媒會連日在涉案人士寓所前等候,可能被視為纏擾行為,變相打壓採訪自由。最擔心是警方可能在有影響力人士的干預下,借此條例打壓傳媒。另一方面,立法有助糾正部分傳媒的「踩界」行為,惟香港的情況未如西方嚴重,新聞採訪活動理應獲得法例豁免。
Q:諮詢文件列出的「集體騷擾行為」,會否影響市民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A:文件內提出的立法條文並不清晰,市民容易誤墮法網。例如請願人士經常包圍行政長官辦公室及禮賓府,或者到高官住所樓下抗議,或如曾有大批反高鐵人士圍堵立法會,不讓立法會議員離開等,日後也可能遭受檢控。英國試過有一批工人到公司老闆的住所外示威後,被警方檢控,後來雖獲法庭裁決為無罪,但過程已十分麻煩。
延伸思考
1.立法是否最好的解決辦法?
A.舉例說,前新聞主播繆美詩曾被一名中年男子纏擾五年,雖然她曾考慮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他接近,但考慮到禁制令有期限,而且可能花費逾十萬元律師費,最終也打消念頭。對於類似個案,立法顯得有需要。然而,香港的立法建議,涵蓋以電話及電郵、送禮、跟蹤等方式作出滋擾,範疇太廣闊,毋須一刀切用立法方式規管,例如限制新聞自由的部分,應該考慮提供免責。
2.政府建議的三項免責辯護條款,是否能為公眾提供足夠保護?
A.該三項條款,包括有關行為是為了防止或偵查罪行、在合法權限之下做、或有關行為是合理的。不過,何為合理、合法權限,實在過於含糊,最後可能要交由法庭裁決,對公眾保護並不足夠。政府可考慮修改字眼,列明出於好意、有助捍衛公眾利益的行為,可免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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