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一反駁獨佔財產理據

【本報訊】霍震宇在入稟狀中詳細披露震寰獨佔有爭議財產所持的理據和過程,但震宇亦逐一提出理據反駁震寰。按霍震寰的說法,霍英東於七二年將三間離岸公司的不記名股票放入一個信封內,存放於瑞士蘇黎世,更作出指示,只有他們父子倆才有權接觸該信封。霍英東於八十年代初期,再指示霍震寰取出該信封並將之放入霍震寰名下一個在日內瓦的保險箱,霍震寰授權父親可打開該保險箱。

霍震宇認為即使其所言屬實,也不代表父親把三間公司交震寰一人。震宇指父親至逝世時仍是該批不記名股票的主人,震寰只是代父看管而已。

至於霍興業堂置業的股權爭議,據霍震寰指稱,他用自己的錢認購了該批股份,父親於七八年更指示他和霍震霆簽了一份董事局決議,承認獲多寶有限公司是代霍震寰持有霍興業堂置業的三百五十股普通股,他和霍震霆同年簽了相關信託文件。霍震宇指有關信託文件沒有獲多寶的印鑑,並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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