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纏擾罪 不容借刀殺傳媒

唔通港府轉死性?居然打算立法禁止纏擾行為,幫受害人出頭,真係世界變咯。

唔係咩?港府高官一向不食人間煙火,就算市民生無安居之所、死無葬身之地,嗌破喉嚨要求增加住屋同龕位,咁多年嚟佢哋一概闊佬懶理,依家突然要做執法先鋒,關心市民被纏擾,咁仲唔係轉死性?

好,等太一叮睇吓份諮詢文件講乜東東芫荽葱先。哦,根據建議,纏擾行為嘅定義係指針對某人做出一連串令該人感到困擾同驚恐嘅行為,例如喺不受歡迎情況下登門造訪、發電訊、尾隨同暗中監視受害人甚至送禮等等,都可以構成纏擾罪,最高刑罰判囚兩年及罰款十萬元。

話明纏擾,受害人不勝其纏其擾,立法禁止無可厚非。咦咦咦,咪住先,魔鬼在細節中,差啲睇漏幾隻字添。諮詢文件引述法改會指:「沒有必要為新聞採訪活動另外提供免責辯護。」簡單講,即係記者盡忠職守採訪新聞人物,隨時惹上官非。

大家係咪覺得好困擾呢?傳媒係社會看門人,記者追訪新聞揭露時弊,竟然有可能淪為階下囚,咁仲成世界嘅?咁嘅法例究竟係打擊纏擾行為,定係限制新聞自由?係保護普羅大眾,定係保護高官權貴?

嗱嗱嗱,如果咁戇居嘅立法建議真係通過,一眾醜聞纏身嘅高官權貴就開心死咯。就算做咗虧心事被傳媒窮追猛打,只要一句話覺得纏擾就可以報警,以後特首參選人唐英年有乜「感情缺失」都冇有怕啦!仲有,市民向高官埋身抗議嘅場面亦隨時成為絕響,因為失職高官被市民問責,搞到醜態百出,實覺得困擾o架,隨時報警拉人。

立法建議隱藏打壓採訪自由,唔怪得新聞界同學者都批評,呢條法例形同新聞界廿三條,質疑港府有意進一步收緊新聞自由。佢哋亦質疑,現時普通襲擊法例已有類似嘅人身保護條文,港府根本毋須倉卒立法。

嗱,學者嘅擔心唔係冇道理o架,大家知啦,港府箝制新聞自由一向不遺餘力。其他唔講,警方同消防處陸續更換電子通訊系統,就係處心積慮封截新聞界消息來源。依家港府又失驚無神要將纏擾行為刑事化,話冇蠱惑都冇人信。

總之,立法禁止纏擾罪,不容借刀殺傳媒。如果立法建議令到新聞自由受損,搞到新聞界同社會困擾,港府就係罪大惡極,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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