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報》宣淫11宗案審理

【本報訊】壹傳媒旗下免費報紙《爽報》出版約三個月,已累積二十三項被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刊載不雅物品的紀錄,而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亦已依例向《爽報》提出共十一項非法發布不雅物品的刑事起訴。

該十一項傳票罪昨於東區法院再提堂,《爽報》否認全部控罪,並要求將全部物品再作評級;又反對控方要求一併審理的申請,聲稱會對《爽報》構成不公。

作品由同一作者所寫

惟裁判官認為十一宗性質類似,一併審理不會構成不公,下令將所有案一併交還淫褻物品淫裁處,於三月七日進行再評級程序;傳票案則於四月三日再提堂。

被告爽報有限公司被控的十一項傳票罪,指它在九月十九至十月七日期間,十一次在灣仔柯布連道附近一條行人天橋發布屬不雅物品的特寫文章,有關標題分別是「枕邊手機」、「我心中一亮」、「他自由了」、「藍夜色士風」、「色錮」、「他的結婚照」、「男人的承諾都靠不住」、「他的懲罰」、「閉上眼睛的旅行」、「激幻飛舟」以及「脫T Back的技術」;而該些物品並沒有在封面、封底或包裝物,加上法例指明的警告告示,因此觸犯了《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控方表示因所有涉案物品由同一作者所寫及在同一報章發布,有足夠的共通點可以一同審理。但辯方反對,指若十一張傳票同時交淫審處再評級,由普通市民出任的審裁員,或會受到時間壓力,又或知道傳票數目後,會對被告公司形成偏見。

裁判官稱會公平處理

裁判官認為,辯方的論點只屬假設,而且淫審處定必公平處理案件,若果辯方覺得審裁結果不公,亦有其他方法可循。官最終指因十一宗案件均有類似的特點,下令將所有案一併審理。

案件編號:

ESS 40770-3、43954-9、4514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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