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民惡法回魂 白色恐怖降臨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重新就封塵十一年的纏擾行為刑事化進行諮詢,並建議進一步將「集體騷擾」及「阻嚇合法活動」定義為纏擾行為,比十一年前初建議時更辣。對於傳媒要求獲得豁免,或加入以新聞自由及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當局稱傳媒採訪已受「合理行為」的免責條款保障拒絕,被炮轟本末倒置,為箝制新聞自由製造灰色地帶,猶如「新聞界二十三條」。

政制局昨提出之諮詢文件,進一步將纏擾定義擴大至「集體騷擾」及「阻嚇合法活動」,日後市民遊行示威時,若令他人感到驚恐或困擾,或導致他人無法進行「合法活動」,如某公司員工受示威活動影響以致無法正常上班,示威者即有可能觸犯纏擾。另外,觸犯纏擾罪的罰則亦有所調整,法律改革委員會於○○年報告書提出,若犯事者因受精神問題影響,如患妄想症或癡情躁狂病(俗稱情癡),可獲較輕罰則,但諮詢文件就將有關罰則統一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變相調高非惡意犯者之罰則。

記者不獲豁免是「黐線」

政制局副局長黃靜文在記者會指出,建議中的定罪門檻很高,即使控方證明受到驚恐,被告亦可透過免責辯護,就其合理行為作出申辯。對於傳媒追訪是否構成纏擾,黃覆述法改會十一年前的文件,堅稱無必要為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免責保護,又指傳媒採訪「有大把方法」,需要時不同機構的傳媒更可互相協助進行採訪,顯示當局根本不了解本地傳媒運作及採訪時遇到的困難。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制訂纏擾法原意是針對情癡或受家暴問題影響的婦女,令他們毋須受另一半的纏擾,若記者不獲豁免是「黐線」,是傳媒界的白色恐怖,促政府應將條文限於某種人士或行為。

有記者團體代表強烈反對將纏擾行為刑事化,形容建議是「惡法」,不但大大削弱新聞自由,影響記者正常採訪,日後團體的示威行動亦有機會誤墮法網,後患無窮。「以後唔單止記者喺高官屋企門口等佢出現有機會違法,甚至團體到高官官邸或辦公室請願,亦可能構成纏擾罪,咁即係大家以後乜都唔做得!」該團體強調,近年本港新聞自由已不斷被收窄,不少高官活動僅發相了事,今次纏擾惡法推出,明顯是政府有意進一步收緊新聞自由,他們會於諮詢期內提交反對意見,並擬於明年底向聯合國提交報告。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亦反對將纏擾行為訂得太闊,認為應有針對性,例如限於情侶或離婚夫婦等,不應一網打盡,影響新聞自由,又指現行的刑事法已有類似的人身保障條文,政府毋須倉卒立法。社區組織協會主任何喜華擔心此法一立,會成為箝制新聞自由的工具,日後居民團體到高官官邸請願,亦有機會被控纏擾,影響深遠,他認同新聞採訪或涉及公眾利益的行為,應可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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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局昨日重新就封塵十一年的纏擾行為刑事化進行諮詢。

劉心悠
其實有時都明白狗仔隊追訪係佢哋工作,如果喺公眾場合我唔介意,亦會作出體諒,但希望唔好侵犯藝人私隱,尤其是偷拍屋企情況,呢樣絕對唔可以容忍,希望大家互相體諒,唔使去到刑事罪行咁嚴重。

杜汶澤
其實大部分嘅狗仔隊都好有禮貌,佢哋影我相,某程度上都唔係太騷擾,加上我自己都鍾意玩相機,所以就算畀鏡頭成日對住都習以為常。如果依家政府先嚟講,為一小撮嘅藝人立例,我會覺得有啲小題大做囉。

胡杏兒
唔好太過分嘅追訪,我都可以接受,但如果搞到偷聽、裝針孔偷拍,我就覺得唔係太好,立法先有阻嚇作用。不過,罰錢我又覺得啲雜誌咁賺錢又唔志在,所以係咪要將佢作為刑事案處理,應該由法官去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