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排期審理賠償金

【本報訊】《明報》在○八年藉詞報道「香港拉登」馬照聲之消息,在其報章刊登誹謗《東方日報》及其管理層(以下合稱東方)的內容。東方向《明報》提出民事訴訟,先後獲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判勝訴,但上訴庭卻將原訟庭判定的賠償金額下調。東方昨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申請許可將案件提交終院作最終上訴。上訴委員會認同,此案牽涉重大廣泛及關乎公眾利益的法律原則,因此決定受理案件,稍後將排期在終院審理。

原判賠180萬 上訴庭下調至20萬

《明報》在○八年四月十日刊登一篇關於馬照聲示威的報道,相片拍到馬照聲誹謗東方的橫額內容。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以及其管理層,因此入稟控告《明報》的東主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人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總編輯張健波誹謗。原訟庭去年裁定東方勝訴,《明報》需向東方賠償一百八十萬元。

《明報》其後上訴,上訴庭今年四月確認東方的誹謗指控勝訴,但就大幅調低賠償金額。上訴庭指,《明報》報道並無認同馬照聲的誹謗言詞,讀者會明白其言詞只是代表馬照聲個人。上訴庭考慮這些因素後,將賠償額下調至二十萬元,僅為原審金額的九分之一。

代表東方的資深大律師唐明治,昨向由三名終院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提交四條法律問題,要求交終院定奪。上訴委員會接納其中三條問題對公眾有重大廣泛影響,故接受東方的申請,給予上訴許可。該三條須交終院定奪的問題包括:「法庭在考慮賠償額時,應否考慮誹謗言論有多少人會覺得可信?」、「發布誹謗言論之人若無表明確認有關言論真實,是否會令影響到其法律責任?」、以及「公司若被人誹謗,是否應如個人一樣獲得加重賠償?」

案件編號:FAMV 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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