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船案兩人上訴甩罪

【本報訊】烏克蘭補給船於○八年三月與內地大型貨船在大嶼山對開海域相撞沉沒,造成十八名船員罹難。事後兩船船長及內地船兩名領航員,被裁定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監兩年四個月至三年兩個月不等。四人早前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裁定內地船船長及其中一名領航員上訴得直,獲判脫罪;餘下兩人則翻案失敗。另外,上訴庭在判詞中,強烈批評原審時控辯大律師的表現。

正領航員未察海面情況

四名上訴人包括烏克蘭籍的補給船長Kulemesin Yuriy、內地船船長劉波、內地船正領航員鄧鐸華及副領航員秦華德。上訴庭判決指原審法官是有足夠理據,裁定Yuriy及鄧未有適當觀察海面情況,罔顧狀況危害他人安全罪成。劉、秦在事件中或有疏忽,但嚴重性未足以構成刑事責任,故裁定劉及秦兩人脫罪。

上訴庭又指本案初審歷時九十日,審訊謄本長達八千六百頁。但這審訊長度,其實很多時是原審時的控辯大律師,作出無必要且冗長的插嘴打岔所致。而且從謄本可見,有大律師審訊時態度欠缺莊重,常爭講話之餘,更不時直接對話,恍如私下交談。

案件編號: CACC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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