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保華又判錯案 或爆首宗賠償例

裁判官馬保華審案又犯錯,更可能連累司法機構首次因法官判錯案而要賠償被告損失!馬保華早前處理一宗刑毀案件時,當案中被告盤問證人之際,他認為被告精神有異,在案件仍未有裁決前便將被告還押精神病院十四日,最終亦裁定被告罪成並罰款。被告不服定罪上訴,並於本月初獲高院法官判處上訴得直。上訴人指馬保華嚴重犯錯,申請司法機構需頒發「特惠賠償金」,法官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是否建議賠償。若上訴人申請成功,將成為首宗因裁判官犯錯而須司法機構賠償的案件。

上訴人為從事太陽傘批發生意的被告陳樹雄(五十九歲),他亦為觀塘康濤閣其中一個單位業主。他被控於去年十二月六日毀壞觀塘康濤閣業主立案法團在天台放置的單棘鐵線,並於今年五月二十五日在觀塘法院被裁判官馬保華裁定刑毀罪成,並被罰款一千五百元及需賠償四百五十元。

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於案件開審時由上訴人盤問證人,但馬官認為上訴人當時語無倫次、精神有異,並即時還押上訴人在精神病院十四日,還押後上訴人不再陳詞,馬官亦判他罪成並判罰款。

控方律師稱不知有此例

上訴人上月在高院上訴時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作代表,高院法官張慧玲於本月一日在庭上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並指原審時上訴人正盤問警員,他事前已向馬官呈交一份書面陳詞說明他盤問的範疇,但馬官拒絕接收,並於庭上指他說話語無倫次,隨即將他收押。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非精神有異,馬官要拿報告亦毋須收押他,認為馬官犯錯導致審訊不公,裁定上訴得直。

張達明於同日引用「特惠賠償金」條例,指裁判官嚴重犯錯,要求法官指示司法機構作賠償。不過當時負責此案的控方律師莫韻妍表示不知道有該條例,法官把案件押後至昨日讓雙方查找資料。律政司一方昨認為法官毋須在判詞中作指示,並認為法官可自行發信向律政司作指引。張慧玲法官則重申原審裁判官明顯犯錯,在未有裁決時主動還押上訴人,是她為官二十多年從未見過。

張大狀表明此案情況特殊,是本港首宗純粹因裁判官嚴重犯錯,可能須司法機構賠償的案件。他認為裁判官明顯嚴重犯錯,上級法院有責任向公眾指出裁判官所犯錯誤,避免再發生同類事件。他又指英國亦曾試過多次引用「特惠賠償金」條例作賠償。

他引述○三年立會討論「特惠賠償金」文件指,當裁判官犯嚴重錯誤致被告入罪便應賠償。他又指該例一直被忽略,律政司網頁亦難找到,律政司代表即表示該例原文已放於官方網頁當眼處,並強調早在處理此案前已有如此安排。案件編號:HCMA 4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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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保華

上訴人陳樹雄事發時被指在康濤閣的天台刑事毀壞,他昨獲判得直。

張達明(中)協助陳樹雄(左)及霍有華(右)洗脫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