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音丸過期需回收

【本報訊】衞生署跟進一宗市民投訴後發現,中成藥製造及批發商泉昌有限公司擺烏龍,包裝一批內地製造的清音丸時,錯誤將○六年生產、應於五年後到期的產品,放置於印有到期日為二○一六年的盒內,換言之有關產品早已過期,但購買了的市民不知道,或會繼續服用。受影響的批次共約七千八百多盒,衞生署昨呼籲市民不要服用,並宣布回收。

衞生署昨表示,接獲市民投訴,發現批次6010244的清音丸內盒印有製造日期為二○○六年八月八日,錯誤放進印有失效日期為二○一六年一月、批次編號1010098的外盒內。由於產品說明書顯示保質期為五年,由此計算,相信該產品已過期,泉昌已設立熱線2541 3717供市民查詢。此批同仁堂&泉昌清音丸,用作清熱止渴,一盒內有十二粒獨立存放於內盒的藥丸。

另外,《中醫藥條例》規管中成藥必須加上標籤及說明書的條文今日生效。衞生署提醒市民,任何人不得銷售或為銷售而管有沒有附上符合訂明規定的標籤或說明書的中成藥,違例者最高罰則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入口作轉口的中成藥、用作科研、教學、或臨床測試,或為中醫師製備或由他合成的中成藥以供應由他直接治理的病人服用則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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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製造的清音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