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刀集:過半數基準
選委一千二百人,特首當選,得票起碼要達六百零一票,即過半數;但全世界說的過半數當選,都是過有效票的半數,而不會用選民基數作基準。皆因要選民投票不容易,比如剛過去的區議會選舉,投票率約四成一,便說是高投票率;但如果把選特首過半數的基準放在區選,十個選民得四個投票,投票率先已不過半,便不可能有人得票超過選民基數的一半,根本無人能順利當選。
選民投票是行使公民權利,也有不行使的自由,官府勉強不來,當選條件怎可能不與得票率掛鈎,而限定投票率要必然過半?況且,選舉勝敗是候選人須承擔的結果,而投票率高低更多時是籌辦選舉的官府責任,這責任怎可影響及候選人當選的權利?
選管會能用選民基數作過半數基準,興許以往選特首投票率都超過九成,便輕視過去都只是四百、八百人,今屆也不過千二人,卻忽略五年後便一人一票選特首,到時投票率有多少還是未知數,這過半數基準既然一定要改,何不就在本屆確立?
此外,泛民候選人要是爭不夠百五個提名,卻又有百幾票在手,到時泛民的百幾票硬是投廢票,兩個建制內候選人又競爭激烈,搞出個五百幾票對五百幾票的局面,來屆特首便無法順利選出,這便等於逼迫阿爺出手,吹雞定輸贏,加重欽點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