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腐液案男生囚10年

十八歲中五男生與女友復合無望,狠心用通渠水兩度潑向她俏臉,令她毀容,留下慘不忍睹的永久疤痕。男生早前在高院承認一項淋潑腐液令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法官昨嚴斥被告因愛生恨犯案,對自己曾深愛的人作出這殘酷及冷血行為,毀掉事主一生,法庭需嚴懲以儆效尤,將他重囚十年。

被告游國恒,被控在今年四月二十九日於黃大仙下邨龍泰樓梯間向女事主李淑賢(十七歲)淋潑腐液。被告母親、阿姨、兄長和學校社工昨到法庭旁聽,被告母親知悉兒子被重判後,禁不住在庭內痛哭。法官判刑指,被告事後企圖自殺,只顯示他有悔意,唯一求情理由是認罪,故已酌量減刑。

常發噩夢 事主抑鬱

庭上的報告透露女事主的臉、上肢、背及臀有凸起疤痕且不會褪去,她的眼瞼外翻,且經常憶起事件及發噩夢,要母親陪她返學;她在校內被低年級同學取笑,情緒非常波動,有創傷後遺症、抑鬱和情緒困擾,要接受心理輔導。

而被告的報告則指他在事發後企圖自殺,在羈押初期有適應上困難,現已穩定下來。另外被告較自我中心和內向,其父中風後,他感到無助和孤寂,受負面情緒影響,把女事主視為唯一精神支柱和傾訴對象,事發時出於憤怒才犯案。而辯方昨求情指被告事後看到女事主受傷的相片時,情緒很波動,亦覺得自己犯了彌天大錯。

本報記者曾向事主的一名女親友查問,女親友說:「(淑賢)無咩喇,多謝關心!」另外事主的街坊則指,事主的下半臉、胸口及背部均留有疤痕,事發後幾近足不出戶,如外出一定要媽媽陪伴在側和戴上口罩。

案件編號:HCCC 3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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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游國恒(蒙頭者)被重判入獄十年。(資料圖片)

女事主被腐液嚴重灼傷,面上留下永久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