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局發出「公平使用政策」七大原則

1.服務供應商向客戶提供「無限」或以「無限」為名的推廣計劃時,不得施加任何限制,並須確保本身網絡具備充足容量及有能力提供無限服務。若供應商提供附有條件規限的「無限」計劃,須將規限條件以相同字型及字體、清晰展示在「無限」一詞附近。

2.服務供應商須在其網站、客戶服務協議、相關推廣及銷售資料內,載列其本地用量計劃是否受「公平使用政策」約束。

3.簽訂合約前,服務供應商須向客戶清楚說明計劃會否受該政策約束,並須提醒及確實客戶已經知悉有關政策,新指引適用於所有銷售及推廣活動(包括電話和其他電子促銷)。

4.服務供應商雖可對服務作出限制,但限制速度不得低於每秒128kbps(千比特),並確保過高用量客戶不會被終止或暫停服務。

5.服務供應商單方面更改該政策的主要條款前,須至少提早三十日前通知。若客戶要求終止合約,供應商不得向客戶收取餘下合約期的費用或罰款。

6.「公平使用政策」中,只可納入相關的條款及條件,不應夾雜如非法使用和非應邀電子訊息等其他政策的條文。

7.服務供應商啟動該政策前,須預先通知過高用量的客戶,並須應客戶要求提供數據用量記錄,但服務供應商可就檢索記錄收取行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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