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夫妻離婚 分產有法可依

【本報訊】中港婚姻破裂,內地婦人向港人丈夫分產有法。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梁美芬指出,內地婚姻法規定,婚姻期內夫妻獲得的財產離婚將會對分。中港兩地法院在○六年簽署了互認及執行協議,內地人如與港人有錢債糾紛,可向當地法院申請命令,再來港以簡易程序向法庭申請執行有關命令,離婚婦人亦可以此方法向港人丈夫分身家和追贍養費。

執業律師梁永鏗則稱,在內地登記的中港婚姻,也可在本港提出離婚,大前提是丈夫的財產必須在香港,在內地或外國則不能執行。香港婚姻法無規定夫妻離婚妻子可獲得丈夫多少財產,法庭需視乎結婚期長短作判決。兩人婚姻期長,又有小孩,法庭會以此為據判決妻子可分得財產多少,最多可達一半。相反婚姻期短,即妻子依賴丈夫生活期短,則可獲分的財產及贍養費亦相應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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