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刀集:議會譴甚麼責

示威活動牽扯暴力行為,示威人士拋個身出來抗爭,當有接受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心理準備,不好有啥怨言!不過,在面對刑事責任之前,卻遭議會先行譴責,這譴責要如何接受?

天天有人干犯刑事罪行,殺人放火這議會也不譴責,何解獨獨譴責個別人士?這議會有民選議員,多少算是民選議會,民選議會譴責人民,其實需要充分解釋,特別是那些有份舉手譴責又號稱泛民的議員。議會不單是個監督政府行政的機關,也是個立法機關,當執法機關還在調查,事件還沒進入司法階段,立法機關卻來先行作出譴責;情況便好比終審法院還沒判決,人大便先行釋法。

議會有譴責權,說是譴責,議員們便要注意議會「譴」的是甚麼「責」?老百姓不是官員,沒個行政權力,也不是議員,沒個問政權力;簡單說,有權力才有責任,老百姓沒個政治權力,該負的便不是「政治責任」,要是干犯刑事罪行,便負「刑事責任」,那是執法跟司法機關的權力,幾時輪到立法機關利用議會機制譴責。

別的議會行使譴責權,通常便譴責擁有政治權力的人,即領導人、決策官員或議員,以備政治人物涉事,就算躲得了刑事責任,也逃不了政治責任的追究。本地議會開先河,譴責老百姓,不是殺雞用了牛刀,於立法上是濫了權,於司法上也僭了權。

評論員 徐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