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廉署檢控低於水準

駐守九龍城警署情報組(當舖組)的兩名高級男警員,被指去年農曆年初五,攜朱古力到十間當舖拜年,共收利是約三千元。兩人原本各被控十項訂明人員收受利益罪,早前在九龍城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早前申請覆核判決。裁判官昨維持原判,認為控方舉證未能做到毫無合理疑點,並批評是廉署的檢控「低於水準」,才令被告未能入罪。

涉案兩警謝劍雄(四十七歲)及盧家偉(五十四歲),控罪原指二人於去年二月十八日分別向九龍城區十間當舖的職員收取二十至五百元不等的利是。

裁判官早前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昨裁決指由於雙方對控方案情無大爭議,法庭主要考慮辯方說法是否可信。辯方當時指稱被告與涉案當舖職員常有接觸,雙方如朋友,拜年是基於友情,並無預計會收到利是;而且被告收取利是後,原打算向上司申報,但一離開當舖便隨即遭廉署人員拘捕,無機會解釋。

難排除兩被告將申報

裁判官表示,被告與當舖職員是朋友關係並非無可能,又指:「並非同事關係,就唔可以成為朋友呀?」官續指當舖並沒有任何投訴,案情亦無提及當舖職員可換取甚麼好處,而且被告確有把從當舖收到的利是分開收藏,裁判官認同被告沒有需要第一時間向上司申報的迫切性,亦不能排除他們將會申報。

裁判官並指控方原審時沒有傳召被告的上司作供,故控方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上司是不批准下屬接受涉案利是。此外裁判官看過被告原審時的供詞及庭上表現後,認為他們的說法合理,故維持原判。官亦批評被告雖自招嫌疑,但明顯廉署在是次檢控中低於水準。

至於涉案十一名當舖職員(三十三歲至七十一歲),上月經另一名裁判官審訊後,已被裁定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成,各被判監三個月但緩刑一年。

案件編號:KCCC 5061/10

謝劍雄(圖)和盧家偉案發時駐守九龍城警署情報組(當舖組)。

盧家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