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聽雨:大義滅親有局限性

大義滅親在內地一直是個褒義詞。如果有人為了大義犧牲親情,使得親人最終接受法律懲罰,大致就是替天行了道,是做了大好事,當然值得大讚特讚。

但是,大義本身卻並非一個恒久不變的量。一件事,放在A時代,可能代表正義,符合道德標準,符合法律要求;但放在B時代,它卻可能代表着相反方向,既不符合道德要求,更會觸犯法律底線。相對於大義,親情卻是永恒的,人類社會得以世代相傳,並且向前發展,親情是無法缺少的磨合黏連劑。

由此看來,要求作為恒量的親情,去為變量大義做各種犧牲,首先就有了時代局限性。當然,大義本身也有相對不變的因素,比如,維繫社會穩定的基本價值標準,就是大義最基本的構件;但是相對於無法改變的親情來說,大義的變量因素要多得多。

舉個例子,現在內地有一高官,其父文革中被打倒。此人當時是紅衞兵,為了與叛徒父親劃清界限,當即就給父親一頓鐵拳,並照着前胸踏了幾腳,可憐老父三根肋骨當時就被踹斷。這件事在當時被傳為美談,大家都讚此人為革命不僅六親不認,而且敢於大義滅親;身為父親的老子,後來原諒了兒子,還讚他立場堅決,將來定成大器。

從這件事情中,不難看出當時所謂的大義,附加了太多意識形態因素,為這樣的大義滅親,現在看實屬大逆不道。所以,從本質上說,大義滅親既違背人倫,更有時代局限,作為道德層面的一種追求,統治階層可以去倡導大義滅親,但放到法律層面,強迫親人揭發作證,則是對親情的扭曲和侵犯。長此以往,維繫社會穩定的親情終會崩塌。十年文革之所以被稱為浩劫,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它顛覆了是非標準,破壞了社會最基本的家庭結構。

全國人大昨天(二十四日)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該草案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強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一修正,意味着長期以來提倡的「大義滅親」司法政策將被顛覆,而「親親相隱」的容隱權將得到尊重。

這是一個進步。

尤可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