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態度過火婦翻案

女子不忿八旬老婦時常打錯電話給她,遂作出報復,在一個月內致電老婦住所一百二十次,並爆粗辱罵老婦和其家人。女子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不斷打電話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惟她不服向高院上訴,高院昨日頒下判詞指出,雖然案件證據充分,但原審裁判官在聆訊時多番不合理批評和責難上訴人,語氣差、態度過火令審訊不公,遂撤銷其定罪。

上訴人湯美清被控於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至六月二十日期間,無合理因由而不斷以電話傳送厭惡訊息給兩名人士,造成煩擾,湯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成,罰款二千元,上訴人今年三月就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昨下達判詞。

形容上訴人證供「災難性」

據判詞透露,去年三月上訴人發現老婦打錯其家居電話,遂於稍後致電提醒對方,惟接聽女子否認,雙方爆粗對罵。至去年五月,老婦又疑打錯電話給上訴人,上訴人聲稱事後欲致電講清楚時對方掛線,她遂不斷打電話給對方要求解決事件,期間上訴人被指用自己手機和家居電話,致電老婦的家居電話一百二十次。

高院判詞稱,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時在程序上沒有出錯,而上訴人確實在案發期間致電事主和事主家人,並以「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辱罵,認為案件證據充分。但原審裁判官在聆訊時對上訴人的態度有問題,多次作出無理批評,形容上訴人作供為「災難性」,並異常嚴厲斥喝上訴人,例如「你噏咩嘢呀?我望住你呀!」、「我睇你個樣都係年輕人,你幾多歲,咁盟塞嘅!」

而原審裁判官態度又顯得不耐煩,例如向上訴人說:「就算我完全接納你講,老人家係打錯電話,So What(咁又點)﹖」裁判官又經常向上訴人作出不必要的感慨。

高院認為當上訴人盤問證人時,原審裁判官批評多於協助,雖然上訴人堅持不聘請律師代表,態度相當固執,會加重裁判官的工作,但原審裁判官亦要態度持平,確保審訊公平。

案件編號: HCMA 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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