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共識外傭無居權

外籍家庭傭工爭取享有香港永久居民申請資格的司法覆核案,昨續在高院聆訊。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指出,在中英聯合聲明後,兩國已就有關問題達成共識,不讓外傭申請居權。政府在九七年修訂《入境條例》,規定外傭在港不屬通常居港,亦是實現兩國協議。不過,申請人一方則堅持,按《基本法》字面解釋,無授權政府立法向外傭設限。

昨有不少外籍及本地人士到庭聽審,惟人數已較前日減少,亦未見有團體請願。但有人午後在高院門外警方所設的示威區鐵欄掛上寫着「Want Citizenship After Hostages Incident? NO WAY!!(人質事件後想要居港權?不可能!!)」的橫額。連續兩日到庭聽審的印傭團體主席Eni Lestari Andayani就稱,居權案是反歧視及排斥的抗爭,冀外傭在港受平等對待。

Eni稱若人大釋法只會進一步深化現有歧視。不過,同樣兩日到庭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稱案件拖延會延續分化及拗撬,若人大釋法無可避免,就應「早做早着」。他又指釋法一途應用就用,不一定等同影響司法。

「設限符實際需要」

彭力克昨陳詞稱《基本法》授權政府修訂《入境條例》,收窄通常留港的定義。他回顧入境條例的歷史,指出自七一年起,港英政府已多次修例,將非法入境者和越南難民船民摒出通常留港以外。中英兩國在簽署聯合聲明後,八六年已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討論外傭問題,同意不讓外傭取得居權,至九六年再重申此共識,並在九七年修例。當時全國人大和臨立會也有被知會。

彭力克指法官應留意上述歷史,並遵照《維也納公約條約法》,按照兩主權國的用意解釋《基本法》。他強調政府現階段並非要提請釋法,但要求將相關文獻呈堂,以備案件到終審庭上訴時使用。總括而言,他認為《入境條例》無違憲,亦不涉歧視,所設限制符實際需要,故要求判申請人敗訴。

回應政府論點,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堅持《基本法》關於永久居民資格的二十四條已定下標準,並無依法享有之類的字眼,證明它無授權政府立法。至於外傭來港有特定限制,她指這只是合約條款,如外傭約滿後由僱主提供機票回鄉,在外籍銀行高層的合約亦時有出現。另外,她又舉例指如有大戶人家從外地禮聘品酒師管理酒窖,亦會要求他住在其寓所,因此不能說傭工的待遇與別不同。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 HCAL 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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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工會代表昨續到庭旁聽。

有人在高院門外鐵欄掛上英語橫額,意指「人質事件後想要居港權,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