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接272宗投訴 促立例打擊不良銷售

【本報訊】現行《商品說明條例》附屬法例,訂明出售數碼音響播放器、數碼攝錄機、數碼相機、手提電話及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的五類電子產品零售店舖,必須在發票列出產品的主要資料,包括價格、原產地、品牌名稱、型號及保養安排等。

不過,不良銷售手法目前未構成刑事罪行,政府去年就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立法建議諮詢公眾,建議訂立新增罪行,打擊餌誘式銷售,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贈品收費已構成誤導

海關今年首七個月收到十二宗影音店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投訴,去年全年有九十宗,○九年三月至十二月則有二十九宗。消費者委員會今年首七個月亦收到六百零二宗涉及影音及電子產品的遊客投訴,當中二百七十二宗涉不良銷售手法,較去年同期的二百四十七宗投訴升一成。

消委會發言人拒絕評論個別事件,但說若店舖對贈品收費,已可能構成誤導顧客。她說,凡購物過程中,賣方涉及施壓、誤導及提供失實資料等行為,消費者都可以此作理據提出投訴。

如投訴人屬訪港旅客,消委會更會把其投訴列作緊急個案處理,盡快安排投訴人在離港前與店舖進行調解;倘發現調解不成功,消委會會建議投訴人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或循民事途徑進行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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