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角度:破產者瞞$50收入可判囚

破產者若要離港或到境外工作,須向破產管理署申報。法律界人士稱,破產者若隱瞞收入達五十元或以上,已屬違法,最高監禁兩年,破產管理署更可延長其破產期至八年。至於破產人士如需出境,若是工作理由,一般都會獲得破產管理署批准。

出境工作要申報

律師伍毅文指出,破產者一樣可以出境工作,但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申報,但若出境是為了旅遊,該署未必批准。此外,破產者若隱瞞財產達五十元或以上,即屬違法,破產管理署可延長其破產期,由四年延至八年,並會追回其隱瞞的財產,如情況嚴重,更會檢控破產者及監禁最高兩年。

根據《破產條例》,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管理署會送達一份破產令予破產者,相約會面,破產者須向該署交代個人財產及債項資料。而破產者所有財產,包括物業、汽車、資金等,均屬於暫行受託人管理。如破產者有收入,該署在釐定破產者每月生活費後,其餘入息便用作還債。破產者每年亦需填寫該署的問卷,交代一年內的入息、資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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