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首次票控媒體侵權 刑事起訴壹傳媒互動

本港首次有傳媒機構因涉嫌抄襲新聞報道而被海關刑事起訴。壹傳媒集團旗下的「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被海關票控卅三項侵犯版權罪名,案件昨於東區法院提堂。被告公司申請暫時毋須答辯,要求押後至八月四日,給他們時間研究控方的文件及考慮答辯,法庭最後批准案件押後再處理。根據法例,被告公司面對的控罪一經裁定罪成,最高可判監禁四年,以及就每份侵權複製品罰款五萬元。

被告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被票控卅三項傳票罪,控罪指被告於二○○九年七月九日,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發布侵犯版權的文學作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之程度。

侵權新聞涉及本港國際

而有關侵權物品,全都涉及本港、國際及財經消息的新聞短訊,例如一段有關幼童被燙傷的家居意外港聞;一段是講述美國總統奧巴馬○九年當選時民望超高;一段是有關寶勒巷縱火謀殺案押後審訊的本港法庭新聞;還有一段引述紐約傳媒報道,指美國前總統甘迺迪的女兒嘉露蓮,已放棄角逐當時新任國務卿希拉妮空出的紐約州參議員席位。

控方昨日原本向法庭申請要被告答辯,但辯方律師盧斯向法庭陳述指,被告公司前日才收到控方送來的大批文件,其法律代表並沒有足夠時間細閱內容及向被告公司解釋情況。

每份侵權複製品可罰五萬

盧斯因此要求案件押後四星期,期間讓被告公司了解文件內容及考慮答辯。由於控方不反對押後,法庭批准被告公司申請,將案排期至八月四日再訊。

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涉及的傳票控罪是違反《版權條例》第118條(1)(g)。該條例指任何人未獲版權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特許,而分發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便屬違法,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四年,及就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判罰款五萬元。

案件編號:ESS 24355-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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