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加強保障私隱的建議

任何資料使用者把個人資料出售或使用於直銷活動時,必須於事前以書面方式向當事人說明,擬使用或出售的個人資料種類,擬把資料提供予甚麼類別的公司,及把個人資料用於哪種活動等,且要提供回應渠道。

引入拒絕機制,若當事人在被徵詢意見的三十日內沒回覆,即視作不反對機構安排,但隨後仍可再作反對。

違反有關直銷活動使用個人資料規定,罰款將提高至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違反出售個人資料,或披露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個人資料等規定,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包括可安排律師代表,並提高重複違反執行通知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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