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樓女子捐器官願難圓

跳樓女子欲死後遺愛人間,遺願難圓。一名年輕女子昨晨被發現伏屍深水埗寓所大廈天井,懷疑由十二樓天台跳下,警方在其手袋內檢獲寫上「我想死」的遺書,更身懷器官捐贈卡,欲死後將器官捐贈予有需要的病人,惟因她當場證實死亡,未能捐贈器官,輕生原因有待調查。

女死者姓洪(二十七歲),據悉,她與祖母同住欽州街七十八至八十六號八樓一單位。昨日早上九時許,大廈保安員巡至天台,發現一個女裝手袋,感到奇怪,四處查看,俯望樓下,赫見一名女子倒臥在三樓天井,於是報警。消防員到場,將女事主抬往大廈內走廊,救護員到場證實她已死亡,毋須送院。

洪女的手袋內遺有手機、樽裝水及銀包,另有一本記事簿,內寫有「我想死」字句,以及一張器官捐贈卡,其後聯絡到她的兩名女親人到場,認屍確認身份。警方相信洪女在天台跳樓自殺,墮下時將大廈一道氣窗玻璃撞毀。

保安員指前日是假期,大廈無保安員當值,未知洪女於何時跳樓,由於有親友指洪女於前晚已失去聯絡,故警方不排除她在前晚已墮樓,直至昨晨才被揭發,初步調查後,認為事件無可疑,事後召仵工將屍體舁送殮房,將進一步調查其自殺原因。

雖然女死者有捐贈器官的遺願,但因為她跳樓身亡無法如願。香港醫學會會長蔡堅指出,假如她已無心跳脈搏,瞳孔放大,在事發現場被當場證實死亡,則身體器官已無效用,不能捐贈。

自殺身亡需解剖

蔡堅解釋,因為心、肺、肝、腎等器官必須由血液供氧及養分維持運作,當心臟脈搏停頓,血液停止供應三分鐘,器官便會壞死。而皮膚及眼角膜,亦需在心臟停頓死亡後十二小時內捐出。另外,若捐贈者自殺死亡,警方可能需要進一步將遺體進行解剖驗屍,死者器官便無法捐贈。香港移植運動協會榮譽會長兼伊利沙伯醫院腎科顧問醫生周嘉歡稱,若死者簽署了器官捐贈卡,法律上是可以按其意願在去世後捐出器官,但由於要說服家屬,即使有法律效力,也不會強行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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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樓女子倒臥三樓天井,救護員檢查證實她已死亡。

女死者的手袋遺有記事簿、手機、銀包及器官捐贈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