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emary母離婚爭產遭駁回
混血名模Rosemary的父母為離婚分產問題對簿公堂,家事法庭去年就雙方合共逾六千五百萬元的資產作出判決,判Rosemary母親彭莉可分得六成資產,不過,由於逾九成資產原在彭莉名下,故她須付男方逾二千萬元並要賣樓付款。彭莉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披露前夫多年來私設公司,更曾把逾三千萬元共同資產秘密轉至該公司,認為分產時應將該等款項也計算在內。但上訴庭昨駁回其上訴,指原審法官判案時已將此點計算在內,故維持原判。
名模Rosemary的母親彭莉(Julie)和父親Alain Roger Auguste Vandenbroucke(下稱Alain),於一九八○年結婚,至八十年代末定居香港,從事成衣生意。但生意在○四年起出現困難,法國籍的Alain遷居越南,復在○七年申請離婚,同年獲法庭正式頒令。但兩人的財產分配事宜在去年才有判決。
據家事法庭裁決,兩人資產總值六千五百餘萬元,當中兩人曾居住的渣甸山睦誠道物業,便值二千三百萬元,另一個擎天半島單位亦值一千二百多萬元,兩項物業均由彭莉持有,連同證券及現金等,其身家達六千三百萬元。至於Alain的財產僅值二百多萬元,不及彭的半成。法庭裁定彭可分得當中四千萬元,餘下二千五百萬元則歸Alain。
稱兩物業屬私產不應分配
今次彭莉提出上訴的關鍵,是指她在分產訴訟展開後,才從Alain提供的文件中得知,對方於離婚前已在德國成立公司,多年來更暗中將共三千二百五十萬元轉到該公司。雖然Alain稱這筆錢已蝕掉,但彭認為法庭分產時,應將這筆被對方私吞的錢計算在內。她另指兩個物業乃其私人財產,不應納入分配。
上訴庭法官昨裁決指,Alain私轉款項確屬不當,但據案例,這不代表所涉款項必須交出分配,原審法官亦考慮了他此行徑,才決定偏離夫妻均分財產原則,判Alain只可分四成。且Alain原審時已向法庭書面承諾,若其公司有餘款,會將之還給兩人共有的公司,故上訴庭認為不宜干預原審決定。
至於彭莉要求保留兩個物業,上訴庭稱,雙方離婚前並無簽訂任何分產協議,亦無證據證明他們有共識,雙方各自保留物業,故上訴庭決定維持原有判決,兩物業仍要加入分配之列。
案件編號:CACV 246/10
Rosemary
母:彭莉(Julie)
父:Alain Roger Auguste Vandenbroucke
渣甸山睦誠道物業
擎天半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