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戶主父公屋藏私煙子單位亦收番

身為兩個公屋單位戶主的老翁,因在自住單位收藏私煙,東窗事發後被房委會終止租約,但居於另一單位的兒子亦受株連被迫遷。老翁兒子稱不知父親犯法,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房委會只收回其父單位。高院昨裁定,戶主犯法被收回單位,其他佔用人無權提出爭議;若今次准許申請人保留單位,或會令「佔用人不知情」的理由被濫用,故駁回申請。

申請人陳超華(五十六歲)與妻兒三人居於翠屏北邨一個單位,其父陳玉華(七十八歲)則居於同層另一單位,但兩單位的戶主都是陳玉華。陳玉華前年被揭發在所住單位藏有七萬一千支私煙,除被判監五個月,房委會更在去年三月下令將其名下兩單位收回。

本案上月於原訟庭聆訊後,法官昨以書面判決,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法官指出,申請人的父親用單位犯法因而被房委會收樓,整件事只牽涉這兩方,申請人知情與否,並非房委會要考慮的因素。法官表示,如因有其他佔用人不知戶主犯法,便容許戶主保住單位,此藉口將很易被人濫用。

陳伯多病 盼當局酌情

申請人另外又要求,就算終止租約,亦只應收回用作收藏私煙的單位,不應波及申請人所居的單位。對此法官亦不認同,指兩單位同屬一份租約,租務法律不容許只收回其中一個單位,亦不能由申請人「頂上」戶主身份;且只收回一單位,等於讓申請人父親續住另一單位,與終止租約的目的背道而馳。

陳玉華昨日得悉判決後情緒激動,指房委會的收樓決定「黐線」。陳伯表示自己百病纏身,如要他搬得太遠,「不如叫我死咗仲好過!」他希望當局能酌情不用他搬遷,陳伯又指,其子仍需和律師商討,才決定是否上訴。

房委會表示,由於申請人仍有權上訴,故暫未有最後搬遷限期。而房署指若有關人士及其家人有需要可安排入住中轉屋,及將個案交由社署跟進協助。

案件編號:HCAL 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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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陳伯激動稱若要搬得太遠,「不如叫我死咗仲好過」。

兒子陳超華要與律師商量才決定是否上訴。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