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症致死隨時無得賠

【本報訊】近年至少有三名港人到西藏或四川等高地旅遊,因高山症而身亡。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提醒旅客,購買旅遊保險時要留意是否承保高山症,即使承保亦要留意保障範圍及最高賠償額有否附帶條款,而涉及高山症的賠償額會遠低於保單最高賠償額。

羅少雄指出,大部分旅遊保險不承保高山症,除非特別註明,而投保時要留意三大事項,包括承保範圍有否附帶條件,如註明身體狀況是否適宜、有高血壓或其他疾病不保;二是要留意賠償額,因高山症屬高風險病症,會影響人體機能,賠償額可能很低,不會獲保單的最高賠償額;三是要留意高山症承保的海拔高度,有否設定高度限制。

部分設高度限制

○四年四月,一名港大女生到西藏高原旅遊,因高山症引致呼吸衰竭死亡,雖然旅遊保單的意外傷亡賠償額為五十萬元,但保險公司認為她死於「疾病」,而非「意外」,最終只願承擔醫療及遺體運送費用,家屬雖向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投訴,但投訴最後裁定不成立。

現代中國旅行社經理石巨榮稱,其旅行社供旅客選擇的兩間保險公司保單,均有提供高山反應引致死亡的賠償,其中一間只賠償在海拔五千米以下由高山症引致的醫療開支,另一間則無設定高度限制。此外,由高山症引致舊病復發致死則不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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