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運混帳七宗罪

1. 東亞運動會於2009年12月13日結束,但當局至今仍無法確定主辦東亞運的全部成本。

2.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06年向立法會財委會申請撥款1億2,300萬元作為東亞運動會的財政支援;但原來在明刀明槍的支援外,有多個其他政府部門其實「暗裏」也有作出額外開支承擔,款額達1億3,280萬元,較康文署向立法會申請撥款還要多。

3. 比賽場地的臨時工程費用,即包括主題設施及其後的拆卸工程,竟暴升逾6.7倍,由預算的620萬元,暴增至4,820萬元。

4. 截至今年二月,東亞運結束後十四個月,東亞運公司仍未提交財務報表,但按協議,有關報表應於東亞運結束後六個月內呈交港府。

5. 東亞運公司截至2010年3月,有盈餘2,150萬元,該公司於同年6月在「傳承項目」名義下,捐款近千萬元予兩個運動員基金,以支援運動員的長遠發展。但按公司與當局的協議,所有收入全數應用於籌備、推展和舉辦東亞運動會,如有剩餘撥款,應交還政府;同時協議也沒有說明東亞運公司將會捐款支援香港運動員的長遠發展。

6. 免費派發的嘉賓門票,反應冷淡,嘉賓的整體入座率僅得兩成二。

7. 門票發售安排不周,部分項目的比賽場地未必有即日門票出售,影響銷情,結果公開發售門票只售出約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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