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涉吞80萬上訴脫罪

【本報訊】金融集團董事○七年為公司於上海租用辦公室時,涉侵吞公司約八十萬元,事後被判欺詐罪成,判監兩年四個月。他不服上訴,昨獲判得直。上訴庭指,控方如在控罪書直接指控上訴人騙款,案情便十分簡單,控方卻捨易取難,選擇控告上訴人明知涉案物業不能轉租卻隱瞞公司,而在這問題上,控方並無足夠證據,證明按內地法律該物業不能轉租,故定罪不穩妥。上訴人王亮,涉案時為僑豐金融集團聯席董事。

案件編號: CACC 1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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